第三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自身与签订安全协议的寄件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