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