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