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章 审查标准第八条有效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