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二)擅自安装循环泵的;(三)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的;(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的;(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六)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