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新建建筑配套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