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第八条有效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