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在充分了解市场、行业需求并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规划建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地。

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港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高速公路等项目,应当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