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提高监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