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除挂车外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足三十辆的,配备至少一人;

(二)除挂车外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三十辆以上的,按照每三十辆不少于一人的标准进行配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