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