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