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水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建设与管理全区水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依法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等信息。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