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等要求,开展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相应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编制投资估算。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组织开展限额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超过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重新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