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