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