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