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