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十条有效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