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