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自治区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牛、羊养殖和屠宰的规模,实行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

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的畜禽,应当集中检疫。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