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六条有效本自治区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牛、羊养殖和屠宰的规模,实行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的畜禽,应当集中检疫。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