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和保存动物强制免疫档案,载明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