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一条有效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和保存动物强制免疫档案,载明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