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二)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
(三)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走廊墙等部位;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粪池、垃圾废物储存设施、绿化地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