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三条有效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