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设规模小于二万平方米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