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中介服务市场,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