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中介服务完成后,由委托人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据委托人满意度评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等,完善综合评价体系,相关评价结果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