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将用人单位、求职者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