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和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