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做好人力资源信息采集、归集和发布工作,实现政府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析、预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发布市场监测信息,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和指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