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其平等参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依法落实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