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