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绿心规划是以生态保护为导向的省级区域发展规划,是绿心保护的重要依据。涉及绿心的省级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绿心规划,省级以下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服务于绿心规划。

编制绿心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务实、精准、协调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统筹绿心生态、生活和生产空间布局,推进绿心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坚持实事求是,结合绿心生态禀赋和功能定位,合理划定绿心范围和分区界线,严格实施分区管控;统一坐标体系,规范空间数据标准,精准确定管控要素;推进“多规合一”,绿心规划应当与省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一致,并通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传导落实。

绿心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拟订绿心规划草案时,应当征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绿心地区各级人大代表和基层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实地调查,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绿心规划应当在本条例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绿心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