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长株潭生态绿心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生态绿心(以下简称绿心),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之间的城际生态保护区域。
根据生态价值和开发强度评价,将绿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融合发展区。核心保护区是绿心发挥生态源地和生态屏障功能的核心区域,是高水平生态保护典范区;融合发展区是保障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功能和实现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生态融通功能的生态缓冲区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和践行“三高四新”的绿色发展示范区。具体范围和面积由《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绿心规划)确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