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从国外、省外引进污染、破坏环境、无有效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项目。对省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的项目,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环境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