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并负责汽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的抽检和业务指导。各级公安、交通、农机、铁道管理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发放牌照,不得行驶。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抽测抽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