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