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有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