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