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五章 复核、申诉第四十一条有效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