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