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