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三条有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