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生态系统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乌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乌江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