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煤炭采选企业生产污水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