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乌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乌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推进乌江流域绿色发展。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流域山地特色农业、旅游等产业发展,创新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模式,根据乌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优先发展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推动促进流通业绿色发展,构建绿色供应链,发展绿色物流,提供绿色服务,打造绿色商品供应链,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