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乌江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落实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在乌江流域从事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及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禁止在乌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