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