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与相邻县(区、市)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本省规定时限内,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县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和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