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格的锰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建立电解锰企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排污许可双重控制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乌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废弃锰矿山、锰渣库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对于无法确定治理责任主体的锰矿山、锰渣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治理责任。严控新建、扩建锰渣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