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九条有效在乌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行洪安全、水源地安全、航运安全、水生生物安全、水环境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湖水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